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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 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4-05-01 207 返回列表

青岛高新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 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进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坚持“链式发展”思维,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青岛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二、政策措施

(一)聚焦创新端,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第一条  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含整体迁入)的经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单位,按照上级财政资助额度,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给予1:1配套奖励,获得省、市级认定的给予50%配套奖励,每家创新平台建设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励。引导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对经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支持。对经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估优秀的创新平台建设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条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引进且在高新区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入青岛市高企上市培育库的企业,入库满两年且已完成股改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统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25%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须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

第三条  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立项支持,且第一批资金已到位的企业,按照上级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同一项目分别最高600万元、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所获本条规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承担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研发团队(带头人)按国家级奖励额度5%,省级奖励额度2%,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开展区级科技立项,围绕全区主导产业布局,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500万元,区级科技立项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奖励突出贡献科技企业。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科学技术奖给予奖励。其中,对第一完成单位获奖的企业,获得国家最高奖、特等奖、其他奖项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获得省最高奖、一等奖、其他奖项的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市最高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市特等奖、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市一等奖、二等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奖的企业,按相应奖项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

(二)聚焦转化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五条  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支持头部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中试平台、熟化基地等,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概念验证平台,按其上一年度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收入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重点支持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精密仪器仪表等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海洋物联网、人形机器人、基因与细胞等未来产业领域中试平台、熟化基地等建设,按建成后设备设施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第六条  实施技术对接“揭榜挂帅”。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聚焦园区主导产业发布科技攻关需求榜单,由企业、高校院所等揭榜。结合“揭榜挂帅”攻关项目开展情况,按照发榜方与揭榜方形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0%择优给予发榜单位奖补,每个项目最高奖补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创新成果落地转化。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与专业机构合作在我区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对促成高校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1%分别给予技术转移机构和相关技术经纪人最高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同一技术就高不重复奖励。支持技术合同服务点建设,对上一年度服务我区企业且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05%给予奖补,每年最高奖补50万元。支持建设全国海洋科技大市场,根据国家、省、市政策,“一事一议”给予建设经费支持。

(三)聚焦服务端,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

第八条  提升双创载体建设效能。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按照市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评估优秀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按照市财政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引导产业载体专业化建设,对纳入监测管理且年度综合评估排名前60%的产业载体,每新引进或培育与载体专业领域相关的1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分别给予载体运营机构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类企业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每家载体运营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九条  营造创新创业创造氛围。对在国家级大赛总决赛中获奖的项目,一等奖给予50万元、二等奖给予30万元、三等奖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省、市、区级大赛决赛中获奖的项目,一等奖给予10万元、二等奖给予8万元、三等奖给予5万元奖励;对在上述赛事获奖并在我区落户的非我区企业,国家级一等奖给予100万、二等奖给予50万元、三等奖给予3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其他各级赛事一等奖给予50万元、二等奖给予30万元、三等奖给予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支持产业载体联合国内外知名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赛事、科技成果转化对接、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成效突出的,“一事一议”给予承办机构最高200万元的活动经费支持。

第十条  促进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对新认定和通过科技部定期评估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照市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对评估优秀的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照市财政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三、附则

本政策有效期自2024年6月29日至2026年12月31日,由青岛高新区科技创新部负责解释。2025年兑现2024年度政策资金时依据本政策执行。本政策为年度兑现,相关奖励资金针对企业2024年1月1日之后的认定或相关数据。企业或机构同一事项符合区级同类奖补政策的、与高新区之前发布的尚在有效期内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奖补原则执行。本政策第一条对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从管委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所涉及奖励的相应税费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按税法规定缴纳或扣缴。重大事项经管委同意,可“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扶持。因本政策具有普适性和时效性,政策内容不作为签订协议的内容。政策执行期间,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本政策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申报流程、条件等具体事项。申报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报单位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参加火炬统计,按时高质量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对企业创新积分排名靠前的企业,优先给予区级科技项目、金融贷款等方面的支持。对于未达到绿色门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问题,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单位,不享受以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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