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推进
工业数字化转型八条措施
(一)试点被改造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后,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数字化水平评定,评测等级达到二级的企业,按照企业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和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等实际投入的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评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投入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在为试点被改造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商中,评选不超过20家具有较深的细分行业知识积累、较好的工程实施能力、在生产制造等相关环节能够提供优质服务并取得良好成效的优秀数字化服务商,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在试点被改造企业使用的“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中,评选不超过20个应用良好的产品(或解决方案),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在带动试点细分行业上下游中小企业实现“链式”数字化转型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内关键企业以及数字化服务商中,评选不超过10个“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每个给予40万元奖励。
(五)在试点被改造企业中,评选不超过20家在生产制造等关键环节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示范性强的优秀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六)以竞赛形式评选出试点细分行业通用版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供试点被改造企业免费使用。根据行业典型应用场景特点,每个试点细分行业评选1套通用性强的综合型成套解决方案和产品,给予200万元奖励;每个试点细分行业,评选3—5个优秀单点场景解决方案和产品,每个给予40万元奖励。
(七)鼓励产业链或产业集群内关键企业以及数字化服务商打造试点细分行业服务平台,评选不超过3个赋能成效良好且具有代表性的试点细分行业服务平台,每个给予100万元奖励。
(八)支持试点被改造企业建设数字化项目,对通过金融机构贷款100万元及以上的,用于项目数字化软硬件投资,自首笔贷款资金投放之日起2年内,给予年化3%的实际投放贷款贴息,贴息期内项目贷款年化利率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5个基点的,不予以享受贴息支持,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贷款利率由项目实施企业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并按照扣减财政贴息后的实际执行利率签订项目贷款合同。鼓励合作银行本着让利于企的政策导向,对项目实施优惠利率。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探索以数字人民币发放项目贷款。
(九)加强服务配套体系建设。一是支持建设福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开展试点工作监督管理、供需对接、产业监测、成效展示等。二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打造高端智库支撑体系。三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企业数字化改造监理、数字化水平评测和数字化改造验收工作,每家企业费用不高于3万元。
(十)加强创新能力建设。一是积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系列活动和人才培训,在试点期内,安排不高于300万元资金予以支持。二是支持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福建省分院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福建分中心,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人才培训基地。
(十一)支持我市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转型标杆项目。一是入选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年度给予相应奖励。其中:获评当年度给予400万元奖励;第二年度续评成功入选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连续三年成功入选的,第三年度再给予300万元奖励。二是入选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领航应用案例,给予80万元奖励。三是入选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企业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工业互联网项目建设。对成效明显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支持工业互联网基础赋能平台、行业特色平台、服务应用平台建设,对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按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核心业务“上云”,按其使用云化工业软件的实际费用及配套工具采购费用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补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基础设施“上云”,按其使用云计算服务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补不超过20万元;支持工业设备“上平台”,按每台(套)“上平台”设备给予最高2000元全额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补不超过10万元。同个企业同时开展多类型“上云上平台”的,可叠加享受。该奖补可与市财政其他奖补政策叠加享受。
(十五)对技改项目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十六)支持软件企业开拓市场。对工业企业智能制造应用软件企业(含涉软企业)自主研发的工业软件实行风险补偿,给予首家应用该软件的生产企业(非关联企业)购买该工业软件及服务不含税成交价格(100万元及以上)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对于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奖励。
1.第(一)至(四)条和第(九)条支持政策,扶持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试点城市专项资金承担;其他支持政策扶持资金由市财政资金承担。
2.第(一)至(八)条支持政策可叠加享受,并可与其他市财政奖补政策叠加享受(试点被改造企业已享受云服务支出补助的,当年不再重复享受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奖补政策)。
3.第(十二)至第(十七)条支持政策,分别按榕政办〔2020〕114号、榕政规〔2022〕4号、榕工信企〔2022〕181号文件规定执行。
4.第(十一)条关于对入选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奖励,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入选的,可以从入选当年延续3年(含当年)。
5.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福州市工信局、福州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