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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支持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024-11-05 104 返回列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推动广东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及中山市《关于坚持制造业当家加快打造新时代中山现代产业集群“十大舰队”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优化产业发展生态,加快推动中山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集聚成势,将中山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国内一流的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地,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研发创新

(一)支持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开展新靶点、化学药、抗体药物、基因药物、细胞产品、合成生物、脑科学、核药、核医学等领域“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以及人工智能技术赋能药物研发,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研发费后补助、重大科技项目上予以重点支持。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任务,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补助;对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优质港澳科技企业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研发费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新药研发。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注册申请获得许可并进行转化的新药,分四个阶段予以支持: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批准通知书)、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完成Ⅲ期临床试验。1类新药支持标准为:按单个品种各阶段实际研发投入最高40%给予补助,分别最高资助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2类新药支持标准按照1类新药最高支持标准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助8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三角镇等镇街)

(三)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首次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三类诊断试剂除外)并进行转化的产品,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给予补助,单个品种最高补助600万元;对首次获得二类医疗器械、三类诊断试剂注册证并进行转化的产品,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10%给予补助,单个品种最高补助300万元。对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三类医疗器械(含三类诊断试剂),取得注册证并进行转化的产品,单个品种额外增加最高20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三角镇等镇街)

(四)支持科研人才引进。加大生物医药产业创新科研团队支持力度,对优秀青年人才予以倾斜支持,单个团队最高支持3000万元。对纳入“中山英才计划”的生物医药产业人才,优先提供子女入学、医疗服务、安居保障等方面服务。对科技人员实施分类评价,评定特聘人才最高给予200万元补贴;对博士、博士后直接给予奖补,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最高可获72万元的研发经费和补贴。柔性引进市外专家人才,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最高补贴3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二、大力支持金融赋能

(五)强化基金引导作用。成立10亿元规模生物医药天使基金,推动投早、投小、投重大创新,投科研机构及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建超100亿元规模生物医药产业基金集群,形成覆盖临床前、临床试验、产业化全流程的产业投资体系。(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办公室)

(六)推广科技贷款和科技保险。通过科技创新再贷款、技术改造再贷款等方式向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按不高于银行贷款利息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扶持不超过3年。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临床试验、项目研发、产品责任保险和高端医疗设备责任保险等创新型科技保险产品,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最高20%予以补助,单个保险最高补助50万元,单个企业一年最高补助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办公室)

(七)支持社会化融资。对于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市场化风险投资机构1000万元及以上投资的生物医药初创型企业,优先对接中山市、镇街财政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促进共同投资。(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三角镇等镇街)

三、大力支持药械产业化

(八)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对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1、2类新药和三类医疗器械产业化项目,项目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最高10%给予补助,最高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三角镇等镇街)

(九)支持实施技术改造。对企业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600万元;对企业实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引导金融支持企业技改,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项目设备和系统所支付的有关费用,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三角镇等镇街)

(十)支持产业新模式。对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自主生产和销售结算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单个品种销售收入最高0.5%予以补助,1类新药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2类新药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仿制药(通过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医疗器械(二类、三类)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于生产型企业:按单个品种实际交易额最高0.2%予以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助1000万元,支持不超过3年。同一品种不能同时享受上述第(一)(二)研发支持。(责任单位: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三角镇等镇街)

四、大力支持产业创新生态优化

(十一)构筑高质高效审批服务。完善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缩短药品检测周期,为企业提供全流程的药品检验检测技术指导。构建以“聚焦需求、精准分类、对接资源、服务产业”的监管靠前技术服务新模式,推动建设药械注册指导服务工作站、研检审综合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山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打通上市审批关键点,加快产品上市进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支持合同研发外包(CRO)、合同加工外包(CMO)、合同研究生产(CDMO)、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实验动物、检验检测等生物医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年度委托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按照服务收入金额最高5%给予受托平台补助,每年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三角镇等镇街)

(十三)推动科研用品通关便利化。完善生物医药研发用品及特殊用品进口便利化,支持试行入境生物材料检疫新措施。依托中山市药品进口口岸,持续优化药品进口通关备案工作流程和机制,提升药品进口通关备案工作效率。对于常年需要进行科研、临床研究或生产用品进出口的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相关单位,由市科技局建立单位目录,并定期通报中山海关,由中山海关对认证企业给予通关便利。(责任单位:中山海关、中山港海关、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大力支持医疗机构发展

(十四)支持三级医疗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和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每新增1个药物临床试验备案专业学科,给予20万元奖励;每新增1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专业学科,给予10万元奖励;每个医疗机构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经认定的临床研究床位,不纳入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核。对通过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的,最高分别补助1000万元、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医疗机构)

(十五)建立创新药械产品目录。支持创新产品市场拓展,制定创新药械产品目录(含新药、三类医疗器械),并定期更新发布。鼓励医疗机构与企业开展创新医疗器械应用示范项目,促进我市医疗器械形成“应用示范——反馈改进——水平提升——辐射推广”的创新迭代。(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医疗机构制剂发展。鼓励医疗机构备案医疗机构制剂,对备案通过的单个品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每家医疗机构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三级医疗机构、企业、科研机构等组建医疗机构制剂创制中心,鼓励和促进优秀医疗机构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创制一批效用明显的中药新品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大力支持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深化港澳科技创新合作。支持生物医药企业联合港澳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共建联合实验室,对获国家和省立项的给予最高1:1配套资助。吸引港澳台青年到中山创新创业,对经省批准建设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八)支持国际化发展。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的自主研发药品,获得美国FDA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药品注册许可证并进行生产的,每个产品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对自主研发的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FDA注册许可证、欧洲合格认证(CE)并进行生产的,每个产品最高给予3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商务拓展(BD),鼓励GCP、GLP等公共服务平台国际标准化,鼓励企业加大创新药对外授权(license out),在境外成立合资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附则

本政策重点支持方向为生物药、化学药(含仿制药)、现代中药、医疗器械等优势领域,以及细胞与基因、合成生物、脑科学、核药等未来细分领域。

本政策由市各有关单位就具体支持内容配套制定实施细则,所涉及资金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予以投入,与本省、本市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本政策中的“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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