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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开发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措施》
2024-04-02 277 返回列表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金湾区(开发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


金湾区(开发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壮大金湾区(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规模,提升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质量,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20〕171号)精神,结合金湾区(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范围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关系在金湾区(开发区)范围内,从事创新化学药及生物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新一代生物技术、高端医疗器械、现代中医药、营养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医药健康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生物医药企业),申请扶持的企业须达到相应的经济效益标准,并通过与金湾区(开发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方式约定具体扶持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的产业化是指企业和项目的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均在金湾区(开发区)。

第四条    本措施涉及的扶持资金原则上用于生物医药企业在区内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租金扶持

第五条   对在区内租赁产业用房(含生产厂房、办公楼、研发测试场地、仓储设施等,不包括宿舍和其他生活配套设施)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一)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的企业,对2000平方米以内的租赁面积,按企业实缴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支持(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

1.被国内地级市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包括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企业或由其在金湾区(开发区)新设立并控股的研发或生产性企业。

2.新药已进入I期、II期临床试验阶段或仿制药已进入生物等效性试验阶段,并承诺在金湾区(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医药企业。

3.承诺三年以内在金湾区(开发区)取得或向金湾区(开发区)迁入第二类(两个及以上)、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承诺将注册证书对应的医疗器械产品在金湾区(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医药企业。

(二)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的企业,对3000平方米以内的租赁面积,前两年按企业实缴租金给予全额租金补贴支持(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后三年按企业实缴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支持(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

1上市医药企业、全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申报时点前2年国家工信部审评)、列入本年度珠海市医药健康制造业十强企业或由其在金湾区(开发区)新设立并控股的研发或生产性企业。

2.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或国家级单项冠军产品拥有方(申报时点前2年国家工信部审评)在金湾区(开发区)新设立并控股的研发或生产性企业。

3.认定为省级以上独角兽企业(包括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揭榜挂帅企业、瞪羚企业的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企业或由其在金湾区(开发区)新设立并控股的研发或生产性企业。

4.参加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三等奖以上或者进入行业全国总决赛,并承诺在金湾区(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医药企业或团队[需在金湾区(开发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5.新药已进入III期临床试验阶段并承诺在金湾区(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医药企业。

6.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并承诺将注册证书对应的医疗器械产品在金湾区(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医药企业:

(1)拥有有效期内的第二类(两个及以上)、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生物医药企业。

(2)承诺一年以内在金湾区(开发区)取得或向金湾区(开发区)迁入第二类(两个及以上)、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生物医药企业。

7.新取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等机构注册认证,并承诺在金湾区(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并已实现相应国家出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

8.在金湾区(开发区)新建生物医药领域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

第六条 区内存量生物医药企业增资扩产的,除需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在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增量贡献,且其租金补贴面积需扣减其退租的原区内产业用房租赁面积。

第七条 同时符合本章多款条件的企业和项目按照“就高且不重复”的原则予以租金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个企业累计享受本措施第五条约定的租金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第三章 重大招商项目支持

       对本措施实施后引进落户金湾区(开发区),具有重大影响力带动力引领型的重点生物医药企业和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 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且在金湾区(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药品(获批仿制药注册批文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每品种予以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以下单品种产品或单个医疗器械品种在金湾区(开发区)按出厂价开票年销售额首次实现突破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生物医药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一)对单品种产品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或对单个医疗器械品种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生物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单品种产品销售额首次突破5亿元或对单个医疗器械品种销售额首次突破2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生物医药企业按净化车间标准装修,达到10万级或C级以上等级标准,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审核的,按认定的净化车间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其他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供地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租赁产业用房项目,以及“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项目。

(二)已入选院士或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为核心成员,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企业项目。

(三)清科中国股权投资年度论坛发布的医疗健康领域上榜投资机构(30强以内)或省、市、区属股权投资机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

(四)金湾区(开发区)新引进建设的生物医药行业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服务组织(CRO/CDMO)。

第四章 扶持资金申报及兑现

第十三条 生物医药企业应与金湾区(开发区)招商委各招商单位商定签署项目投资协议,对本措施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扶持措施及企业承诺达到的经济效益等事项进行约定。达到协议约定的扶持标准后,企业向项目引进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引进单位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经济发展局复审,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审核结果制定资金拨付计划,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兑现。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经查实后,将有关单位列入征信系统的黑名单,并责令其须将根据本措施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全部退还并赔偿扶持资金占用期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此外,有关单位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享受租金补贴的租赁面积只可用于自身研发、生产和办公,不得对外转租、分租;如对外转租、分租,须全额退回租金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本措施第九条和第十条条件的企业,按照“就高且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 同一企业和项目不能重复享受本措施和珠海市级生物医药产业财政扶持政策的扶持奖励。如企业和项目在享受本措施扶持后,再向珠海市级申请生物医药产业财政扶持政策,则企业应向区财政局退还根据本措施获得的扶持资金;如出现未退还情况的,由区财政局在拨付市级政策扶持资金时予以扣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政策解释。

第十九条 本措施所述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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