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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4-04-09 301 返回列表

为推动泸州市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区域医药健康中心,泸州市出台了《泸州市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涵盖提升研发能力、支持平台建设、加快企业培育、完善配套政策四个方面共二十条。其中五条重要政策措施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

一是鼓励研发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中药创新药按研发进度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7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中药改良型新药按研发进度分别给予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新取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书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已取得注册证书的仿制药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并重新取得注册证书的每个品种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是鼓励研发院内制剂。在省药监局完成院内制剂备案后,单个品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出让院内制剂知识产权给医药企业用于新药研发的医疗机构,按合同实际交易到账金额的30%对医疗机构给予奖励。

三是鼓励研发健康产品。新获得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批准文号,经认定后,每个批准文号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是鼓励中药材种植。鼓励建设中药材标准化基地,打造“定制药园”,每年开展一批“定制药园”评选,对生产基地和产地初加工在泸州,发展“定制药园”成绩突出的中药材新型生产主体,按订单履约规模100亩以上、500亩以上、1000亩以上三个等次,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地理标志产品的中药材,每个品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川产道地药材品种备案的中药生产企业,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是鼓励市场开拓。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化学原料药(中药提取物)、中成药,每个品种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在市内的,给予研制单位奖励资金的20%,80%的奖励资金按照采购量分摊给用户单位,由研制单位牵头,联合用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请;研制单位在市内、用户单位在市外的,给予研制单位20%奖励资金,由研制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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