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生物制品可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医药制造企业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不征收增值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自产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四、企业从事药用植物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药用植物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药用植物初加工是指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二)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五、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优惠: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