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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政策
2024-04-23 230 返回列表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入驻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对全球访问量前30位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凡总部或区域性功能中心设立或迁移至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年度线上交易额不低于等值50亿元(人民币,下同)的,依企业申请并经认定后,由省财政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支持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入驻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符合跨境支付标准,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结算的,年线上结算交易额超过2亿美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依企业申请并经认定后,由省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三、积极引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在河北省内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进出口额(以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为准,下同)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依企业申请并经认定后,由省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发展。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县域特色产业聚集区引进报关清关、支付结算、税务保险、软件开发、大数据分析等服务型企业,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具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配套服务设施和一站式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功能,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跨境电子商务年进出口额达到10亿元的,依企业申请并经认定后,由省财政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年进出口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依企业申请并经认定后,由省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搭建全省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整合河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省内现有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搭建全省统一规范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注册备案、报关报税、数据协同、智能物流、支付结算、代售代发、品牌运营、商业推广、商品定制等综合性服务。

  六、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建设O2O商品体验店。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制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O2O商品体验店的政策,按照营业面积和年度交易额给予支持。

  七、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河北省内注册企业投资建设或运营的自用海外仓,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该企业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省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服务我省企业10家以上、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的公共海外仓,依企业申请并经认定后,由省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配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域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关特殊监管区仓储设施的租金,给予一定补贴。

  九、支持监管作业场所建设。支持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作业场所。对投资方为企业、建设完毕且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投资方一定资金支持。

  十、强化相关要素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投融资服务,运用电子商务供应链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融通仓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支持省内高校、职业院校开设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相关专业,强化校企合作,支持校企共建校外实训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给予资金扶持。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省商务厅负责政策解释,评估政策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本政策中涉及总部企业招引的政策与我省现行其他招引的政策不能同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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