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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支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4-06-24 34 返回列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动能培育提速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萍乡市支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萍府办发〔2023〕30 号)。

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对新入驻食品科技产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食品企业,根据企业每年用水、电、气费用总金额,给予5%的补助,连续补助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入驻食品科技产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食品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当年,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入驻食品科技产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金额3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支持或奖励。

二、推动产业规模发展

鼓励食品企业升规入统,对当年新增升规入统的食品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年主营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年主营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且上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10亿元且上缴税金4000万元以上、20亿元且上缴税金8000万元以上、50亿元且上缴税金2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三、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重大创新平台,每个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对获批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由所在县(区)分别按不少于10万元/家(5万元/家)给予奖励支持。对2021 年1月1日以前升规入统的食品企业,购买用于研发、生产、检验检测等设备投资额达1000 万元(含)以上且属于本年度新纳入统计或上一年度在库存续至本年度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已完成设备投入的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由市、县(区)分别承担60%、40%。

四、培优壮大产业龙头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食品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的食品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均由市、县(区)分别承担60%、40%。对食品企业新增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上市的食品企业进行支持和奖励,按《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修订)》(萍府办发〔2022〕25号)执行。

五、支持名优品牌建设

对新参与食品产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HACCP认证”(含复评)的食品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对首次通过重点领域国际化行业认证的食品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食品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部、省商务部门认定“中华老字号”“江西老字号”品牌的企业的奖励,按照上级认定单位的奖励标准执行。对企业或协会经主管部门同意,在省会城市或副省级城市注册,开设萍乡市市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专卖店(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5平方米),运行期满一年的,视规模大小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

六、加大融资支持

推出“农贷通”金融产品,建立企业贷款需求“白名单”,对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和食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并对企业贷款利息进行50%的贴息补助,由市、县财政各承担一半。充分发挥市级食品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重点培育和招引食品企业,支持食品产业重大项目建设。

详情如下: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支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动能培育提速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1.对新入驻食品科技产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食品企业,根据企业每年用水、电、气费用总金额,给予5%的补助,连续补助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新入驻食品科技产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食品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当年,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对新入驻食品科技产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金额3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支持或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推动产业规模发展

4.鼓励食品企业升规入统,对当年新增升规入统的食品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对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年主营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6.对年主营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且上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10亿元且上缴税金4000万元以上、20亿元且上缴税金8000万元以上、50亿元且上缴税金2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三、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7.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重大创新平台,每个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对获批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8.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由所在县(区)分别按不少于10万元/家(5万元/家)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9.对2021 年1月1日以前升规入统的食品企业,购买用于研发、生产、检验检测等设备投资额达1000 万元(含)以上且属于本年度新纳入统计或上一年度在库存续至本年度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已完成设备投入的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由市、县(区)分别承担60%、40%。(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四、培优壮大产业龙头

10.对首次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食品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的食品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均由市、县(区)分别承担60%、40%。(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1.对食品企业新增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12.对当年新增上市的食品企业进行支持和奖励,按《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修订)》(萍府办发〔2022〕25号)执行。(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五、支持名优品牌建设

13.对新参与食品产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4.对新通过“HACCP认证”(含复评)的食品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对首次通过重点领域国际化行业认证的食品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5.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食品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部、省商务部门认定“中华老字号”“江西老字号”品牌的企业的奖励,按照上级认定单位的奖励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6.对企业或协会经主管部门同意,在省会城市或副省级城市注册,开设萍乡市市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专卖店(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5平方米),运行期满一年的,视规模大小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加大融资支持

17.与中国银行萍乡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萍乡市分行等金融单位合作共同推出“农贷通”金融产品,建立企业贷款需求“白名单”,对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和食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并对企业贷款利息进行50%的贴息补助,由市、县财政各承担一半。(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8.充分发挥市级食品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重点培育和招引食品企业,支持食品产业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投集团、市农发集团)

本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如与市、县(区)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坚持从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成文日期: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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