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强化企业主体培育
(一)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落户。
鼓励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低空经济产业项目,对新设立(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低空经济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通用航空(固定翼飞机、旋翼机)整机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数字化建设和运维等,根据企业落户后 2 年内的综合发展情况,按不超过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鼓励各区、县(市)对低空经济企业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进一步给予支持。
(二)培育低空“链主”企业。
支持低空经济领域的智能物联“链主”企业培育上下游产业生态,加大上下游生产配套企业订单,对符合培育壮大链主企业相关规定的,按照我市智能物联产业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最高 5%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2 亿元。
(三)鼓励扩大有效投资。
鼓励低空经济企业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为主线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5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进行支持。其中,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项目,给予不高于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 20%、累计不超过 1 亿元的补助;对其他项目,给予不高于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 10%、累计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补助。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方式投资固定资产,对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1000 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利用银行贷款投资固定资产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不高于 1%的年利率,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贴息补助,政策有效期内最长贴息期限 3 年。鼓励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优惠至 0.5%以下。
(四)支持重点企业发展。
鼓励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企业、杭州市总部企业等。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对符合我市总部经济政策的低空经济企业,按照我市总部经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二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五)鼓励关键技术攻关。
聚焦低空装备本体软硬件能力提升、低空飞行保障等领域,鼓励行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控制芯片、飞控系统、智能计算、感知避障、组网集群、反制及抗干扰等)。对企业承担的竞争类市重点科研项目,市本级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300 万元;对采用主动设计、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可给予最高 1000万元补助。
(六)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牵头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对新创建的概念验证中心,市本级给予 50 万元创建补助;对已规范运营的概念验证中心,按照我市首选地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市本级每年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交易,按照我市科技企业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 200 万元。
(七)支持科研成果落地。
培育一批低空经济领域重大创新产品,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 200 万元奖励。
(八)支持产品推广应用。
对首台(套)产品投保的企业,按照首年度实际保费的 90%且最高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率 2%的标准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逐年递减 10 个百分点,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 3 年。对两年内成功实现应用的首台(套)产品研发企业,给予该企业不高于首台(套)产品年销售总额 10%的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 3 年。对符合支持智能终端首台(套)产品应用的低空经济企业,按照我市智能物联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单个产品最高补助 2000 万元。
(九)鼓励软件技术支撑。
鼓励低空经济相关软件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对首次入选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目录的低空经济企业,按照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单个产品最高补助 20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鼓励行业标准规范制定。
鼓励在杭州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制定或修订低空制造、低空物流、低空视觉、低空数据、低空安全、低空组网等领域的标准,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申报低空经济领域标准化项目,按市标准化项目补助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三 夯实场景应用基础
(十一)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各区、县(市)要补投结合、统筹资源,加快推进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国企带动、社会参与,统筹推进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建设通用机场、城市母港基地、无人机试飞基地以及 eVTOL、直升机起降平台等大中型起降场地,加快城市空中交通(UAM)、物流配送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鼓励各区、县(市)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设费用、场地租金、运营费用上给予一定补助。建设全市低空交通监管平台,加强对各类低空航线运行的管理和监控。
(十二)支持企业适航取证。
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加大产品研制和适航取证,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载人 eVTOL)以及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后分阶段给予奖励,其中载人 eVTOL 最高奖励 1500 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最高奖励 500 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最高奖励 300 万元。同时,参照载人 eVTOL 奖励标准,对通用航空适航取证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3000 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
(十三)鼓励公共领域先行先用。
鼓励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低空经济场景应用,重点支持综合执法、交通、公安、应急、农业、气象等部门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国土资源测绘、生态治理、城市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采用低空设备、技术和服务,相关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十四)支持低空航线运行。
支持低空物流配送试点航线运营(起点或终点至少有 1 个在杭州市内)。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 2500 架次)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年运营量额外每增加 2500 架次,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 1000 架次)给予最高 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年运营量额外每增加 1000 架次,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新开通载人 eVTOL 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有 1 个在杭州市内,航线距离不低于 20公里)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运营量每增加 100架次,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同时,参照载人 eVTOL 航线奖励标准,对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架次给予奖励。以上补助,每个企业每年合计奖励不超过 1000 万元。
(十五)支持低空文体会展。
鼓励企业围绕商贸、文旅、体育、研学等开展低空飞行体验、飞行表演、空中游览等活动。支持企业承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低空经济展会,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一定扶持,具体标准按照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引进或举办的展览项目获得相关国际组织认证的,分别给予 10万元、15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十六)探索新型应用场景。
开展低空经济商业模式探索创新,鼓励传统企业、行业企业开展业务模式创新,择优对典型案例给予奖励,年度预算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四 加强综合要素保障
(十七)强化财税要素支持。
市本级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政策,重点支持低空经济发展,鼓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需要出台专项政策,对低空经济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强化各级资金协同发力。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按规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强化金融要素支持。
组建 30 亿元规模的低空产业基金,聚焦低空制造、低空物流、低空视觉、低空数据四个赛道开展投资招引,吸引行业内优质企业聚集。发挥市级“3+N”产业基金作用,鼓励全市政府产业基金加大对低空经济的投资力度,全力打造杭州特色的低空经济产业投资生态圈。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低空产业特点,开发针对低空经济企业的专项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积极给予优惠利率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低空商业应用险种,建立低空保险服务体系;持续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多元化拓展低空经济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
(十九)强化土地要素支持。
将低空经济涉及的机场设施、空管设施、低空新基建等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场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积极申请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低空经济涉及的产业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用地指标支持。鼓励各地依法采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民航和低空经济产业项目用地。落实规划空间,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存量用地等土地要素,保障低空经济相关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二十)强化人才要素支持。
加强低空经济领域人才引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认定我市高层次人才,按政策享受相应待遇;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人才分类评价。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人才(团队)申报国家、省、市等各级人才计划,符合条件的入选人才(团队)按政策给予相应支持。支持低空经济相关机构和企业培育技能人才,对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十一)强化国资要素支持。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低空经济发展中的带动引导作用,鼓励市区两级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开展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引导国有资本进一步撬动社会资本投向低空经济、临空经济、航空高端装备制造等航空产业战略新兴领域。支持国有资本积极布局低空经济领域,加大对低空基础设施运营、低空飞行保障、低空配套服务及低空产业投资孵化等领域的投资强度。
五 附则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以及低空飞行、运营、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所称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 761 号)保持一致。
为提高政策精准性和资金绩效,本措施涉及的资金补助(奖励)比例和标准为最高上限,年度间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在上限内动态调整执行。除第一条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落户政策资金由各区、县(市)承担外,其余政策的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已有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措施自 2024 年 10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月 31 日,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政策条款由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具体实施。各级政府的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