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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4-04-13 189 返回列表

 大兴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成果在大兴区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大兴科技创新引领区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促进区域创新能力提升

  1.对于预期有重大突破、拥有国际水平领军人才团队、具备引入国际领先水平技术和品种,且拥有一定规模投资等条件的企业或项目落地后,可以按项目固定资产(除房产、土地和人员外)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各类等值不超过2亿元的资金支持。

  2.对上一年度首次获得或落地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瞪羚和独角兽企业,可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50万元和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加快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引入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资源,建立研发中心。对上一年度获得或落地经科技部认定的研发中心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可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或落地经市科委认定的研发中心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可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实施晋档补差。

  第二条 打造专业化服务平台体系

  4.对孵化器、加速器空间载体,根据上年度孵化器运营团队、服务绩效及孵化效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排名前三且评审优秀的空间载体,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其他评审达到优秀的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国家级孵化器上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以上不重复享受。

  5.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在主导产业领域开展概念验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的平台,经评审认定,按照其上年度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实际收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 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6.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及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主体。经评审认定,可按照其开展项目中试熟化和试生产阶段固定资产投资(只含设备)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7.对企业承担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成果,成功转化落地并产生实际效果。经评审认定,可按照成果转化实际交易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8.支持项目建设主体开展新技术新场景应用。重点围绕医药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以及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服务等领域。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度增速不低于10%的项目场景建设主体,经评审认定,按照上年度合同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条 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9.设立10亿元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创投基金投资创新型企业,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创新基金考核标准。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开发面向科技创新项目的创新性债务融资工具,丰富企业融资路径,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第五条 附则

  本措施由区科委负责解释并实施。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做相应调整。同时符合大兴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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