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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2024-10-29 246 返回列表

泉州市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推进泉州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加快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引领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数字经济时代核心生产力,结合泉州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算力中心建设支持和鼓励建设人工智能算力中心、边缘算力等算力基础设施,打造融合公共算力服务、数据开放共享、智能生态建设、产业创新聚集的综合设施。对新建(含扩容升级)100P以上人工智能算力的算力中心、边缘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主体给予建设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县级财政可参照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数据管理局)


二、推广人工智能算力租用服务对使用算力资源租用服务(含资源服务、SaaS服务等)且年度服务费超过5万元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金额为准)的30%给予使用企业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市、县两级财政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责任单位:市数据管理局)


三、打造人工智能优秀应用场景充分发挥人工智能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支持政务、制造、金融、医疗、教育、商贸、建筑、农业、城市管理等领域典型应用场景复制推广,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选取适用的应用场景开展先行先试。对入选市级人工智能优秀应用场景的,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四、支持人工智能赋能消费终端产品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赋能终端产品创新提升,打造智能可穿戴、智能运动器材等“AI+消费终端产品”,对入选优秀“AI+消费终端产品”的,每个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五、支持人工智能工业应用技术产品支持面向制造业研发创新自动识别设备、人机交互系统、工业机器人等人工智能工业应用技术产品,对首次认定为市级人工智能工业应用技术产品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购买(或租赁)首款市级人工智能工业应用技术产品,在企业内部已实际使用(或已实际租赁1年),给予企业按购买费用(或1年租赁费用)的5%、上限10万元补助。县级财政可结合产业发展参照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六、推广人工智能云服务产品对购买(或租赁)人工智能云服务产品年服务费超5万元的企业,给予企业购买费用(或1年租赁费用)的30%、上限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七、支持人工智能培训对列入计划的人工智能培训项目,根据开展成效给予最高5万元支持;对在省外开展的异地培训给予最高25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八、支持创新平台打造对被认定为人工智能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或产业园区平台共同组建人工智能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重点攻关鼓励企业联合科研院所和高校、研究机构,聚焦通用大模型、人工智能芯片、智能机器人、大数据分析、数字孪生等领域关键技术需求,承担“揭榜挂帅”任务,重点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对项目揭榜方给予最高2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与现行政策存在交叉重叠的,按照“就高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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