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支持现代生物医药产业做大做强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对带量采购的奖励
第六条第一款中“鼓励企业参与国家带量采购,对参加国家药械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按照以中标单价完成实际销售额3%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是指对企业中标国家集采品种按年度进行奖励,单品种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
示例:某企业的A品种中标国家第七批集采,约定了三年的采购量,该品种第一年实际销售了2000万元,第二年销售了5000万元,第三年销售了6000万元。按照奖励标准,该企业第一年可获得奖励60万元,第二年150万元,第三年90万元,三年总计最高获300万元奖励。
二、对国际认证的奖励
第六条第二款中“鼓励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对获得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及以上)生产企业,每通过一次认证给予200万元奖励。通过国际权威认证是指通过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共同体)、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或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认证,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认证到期后再次获证不再给予奖励。”是指企业的不同车间/生产线或同一车间/生产线,每通过一个国际权威机构的认证(包括首次认证和认证到期再认证),且出口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即给予20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此处的“年销售额”可按照销售当年的首月连续12个月或次年的一个自然年度计算。
示例:某公司现有注射剂一车间/生产线今年首次通过FDA认证,注射剂二车间/生产线在三年前通过了美国FDA认证,今年到期后重新认证后通过,这两个车间之前都没有享受过本条款的奖励。若各车间生产的产品出口年销售额均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则该公司可获得该注射剂一、二车间各200万元的奖励,共计400万元,后续该注射剂一、二车间再次通过美国FDA认证不再给予奖励。
三、对兼并重组的奖励
第六条第三款中“鼓励省内外企业依法兼并重组本省生物医药企业,就地盘活资产、发展壮大,对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新增银行贷款(指用于兼并重组产生的贷款)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贴息,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连续贴息2年。”是指对同一兼并行为给予企业用于兼并重组产生的新增银行贷款贴息,在政策有效期限内,连续贴息2年,合计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
示例:某医药生产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兼并重组完成了省内另一家无关联的医药生产企业,在银行新增贷款5000万元,年利率6.5%,贷款发生利息时间均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奖励标准,该企业第一年可获得325万元的利息补贴,第二年可获得175万元利息补贴,共计500万元补贴(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