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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副中心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2024-08-05 87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背景和依据

为加快农业产业链集聚发展,激发现代种业、种植业发展新动能,培育农业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文件精神,结合通州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原则

本实施细则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 申报主体

第三条 申报主体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通州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种业企业及相关服务机构、种植业企业及相关服务机构。

第四条 农业链主企业认定

农业链主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通州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导向及以下基本标准:

(一)主营业务占比

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年销售(交易)额或涉农主营业务年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带动能力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过程中,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100户以上,其中本区农户占50%以上;或企业安排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

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自主产品、有自主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本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七)其他可认定为链主企业的情形

1.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获得通州区农业链主企业资格。

2.农业类的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中国种子协会信用评价AAA以上种业企业(最新版)、蔬菜种业信用骨干企业总部(最新版),以及上述企业总部及下属二级子公司,自然获得通州区农业链主企业资格。

第三章支持强链延链补链

第五条 壮大链主企业

聚焦现代农业产业链核心环节、龙头企业,招大引强,培优育强。

(一)对在通州区新增的产业链头部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

(二)对已在通州区落地的产业链头部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2%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六条 培育中小企业成长

加大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构建大中小企业梯度发展新格局,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

(一)对已在通州区经营且年度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的种业、种植业中小企业给予成长支持,年度营业收入对比上一年度每增加300万元,支持6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60万元;

(二)本条款与第五条“壮大链主企业”不得同时享受,从优不重复。

第七条 全产业链支持

支持具有“育繁推一体化”“产销一体化”能力的种业企业、种植业企业加快成长,带动全产业链发展。

(一)支持种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种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支持。

(二)推动种植业“产销一体化”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种植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支持。

第四章鼓励招大引强

第八条 引优聚链强链促发展

靶向发力,不断延伸和拓展现代农业产业链。鼓励农业链主企业、园区运营主体、楼宇运营主体、基金管理机构等平台型企业,带动一批与种业、种植业高关联的配套企业、上下游企业、服务企业和重大项目落地,加快构造完整的产业链条。

(一)所引入种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0万元的,按累计收入的0.5%给予合并计算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

(二)所引入种植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0万元的,按累计收入的0.5%给予合并计算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九条 促进优质资源集聚发展

大力吸引一批优质企业、总部企业及创新机构落地,打造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集聚地”。对在通州区新增的农业类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以及中国种子协会信用评价AAA以上种业企业(最新版)、蔬菜种业信用骨干企业(最新版)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等,经认定给予支持。

(一)农业类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中国种子协会信用评价AAA以上种业企业(最新版)、蔬菜种业信用骨干企业(最新版)将公司总部落户通州区的,最高支持500万元。

(二)本条第(一)款的公司将种业企业、种植业企业的区域总部、分子公司、研发中心等落户通州区的,按企业规模分别最高支持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三)对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的种业企业落户通州区的,最高支持300万元;对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证、C证、D证的种业企业落户通州区的,最高支持150万元;对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E证、F证、G证的种业企业落户通州区的,最高支持50万元。

(四)支持创新机构引入。国家级、市级知名现代种业相关院校、院所、机构在种业园区建设研发中心、成果转化基地、实验站、前沿科学中心等的,每家企业(或机构)最高支持50万元。对实体性研发转化机构,经审定后最高支持100万元。引入承担国家重大战略性任务的产业主体和科研机构落地核心研发平台的,一事一议。

第五章积极培优育强

第十条 激励企业创优发展

着力培育优质企业,支持企业争先创优,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升产业发展优势。

(一)对国家、北京市农业农村部门首次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对申报年度首次获得中国种子协会AAA级、AA级、A级信用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本条支持实行核减机制。

(三)对申报年度首次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的,最高支持300万元;对申报年度首次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证、C证、D证的,最高支持150万元;对申报年度首次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E证、F证、G证的,最高支持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高效设施农业

推动种植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促进设施农业生产提档升级和全产业链发展。鼓励种植业企业按照《关于积极稳妥推进高效设施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政农发﹝2021﹞93号)《北京市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政农发〔2022〕39号)要求及标准,建设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对于完成建设并投产运营的企业(2024年后立项的设施农业),按照项目结算评审建设成本的10%,区级层面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加强新品种研发创新

加大育种创新攻关支持力度,支持基因编辑、全基因组育种、转基因等国际生物育种前沿技术在种业园区集中应用。

(一)对获得国家新品种审定证书的企业、科研机构,单个品种支持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支持400万元。

(二)对获得北京市新品种审定证书的企业、科研机构,单个品种支持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特色品牌建设

积极打造特色农业品牌,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一)对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对申报年度首次纳入“京农・运河人家”品牌认定的特色农产品,单品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六章 优化产业生态

第十四条 鼓励土地流转

加大土地流转支持补助,鼓励企业或机构向村集体、镇级联营公司、区级平台公司租赁土地,带动村民共同富裕,推动现代农业规模化、智能化、科技化发展。

(一)对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或机构,在种业园区用于育种的连片经营面积每年达到100亩(含)以上的,最高支持土地租金的50%。

(二)对种植业企业或机构,鼓励开展智慧种植、科技种植,在通州区的粮食总种植面积每年达到10000亩(含)以上的,按每亩200元给予支持;在通州区的蔬菜总种植面积每年达到3000亩(含)以上的,按每亩200元给予支持。

(三)土地流转支持实施至2028年底,已享受土地租金补贴或土地租金直接由财政资金支付的除外。

第十五条 支持优惠租赁办公用房

推动产业向园区集聚发展,对新增的企业或机构,在种业园区租赁办公、科研用房的,经评定,给予房租补贴。按区域内平均租金水平的100%、70%、50%,分三档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每年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连续补贴3年。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参展办展

鼓励企业参加、举办、承办国际、国内相关论坛会议、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提升行业影响力。

(一)对应通州区需要承办国际性、国家级、北京市现代种业、种植业相关论坛会议、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支持。当年最高支持30万元。特别重大的展会、论坛一事一议。

(二)对举办内部展会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支持,当年最高支持3万元。

(三)对参加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大型展会并推广自有品种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万元。

第七章 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流程

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向通州区农业农村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区财政局根据审核通过后的方案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申报主体涉及伪造、编造申请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支持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北京市、通州区其他支持政策,区级同类型支持从优不重复。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申报本细则不同类型支持最多不超过2项。

(二)对符合“两区两中心”战略定位、承担国家重大战略性任务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国家、北京市、通州区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本实施细则由通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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